法律分析:
“公费医疗待遇”在具体执行中尤其是在“在乡”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上,出现了诸多困难。据民政部在2005年的一项测算表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支出为每人每年6000元左右。
法律依据: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是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 优待证包括“退役军人优待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个类别,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为对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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