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的追偿期限。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同时,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期限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拓展延伸
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赔偿期限与索赔程序有关吗?
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赔偿期限与索赔程序密切相关。一旦某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与其他责任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期限就会受到索赔程序的影响。索赔程序涉及诉讼时限、申请程序、证据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这些程序规定了索赔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在承担连带责任后,赔偿期限将受到索赔程序的限制和要求。当事人应该及时了解索赔程序的规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索赔,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及时行动是确保在承担连带责任后获得合理赔偿的关键。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满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样地,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承担连带责任后,赔偿期限与索赔程序密切相关。当事人应及时了解索赔程序的规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索赔,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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