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机关在给予政务处分之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集体审议手续。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1.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 督促开展反腐败和廉政教育工作。
因此,不需要召开职工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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