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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房子归谁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08 10: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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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房子归谁

借款不还抵押房子归谁。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人民法院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至于担保公司的权益如何保障,司法解释规定: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的房屋,以偿还借款本息。就拍卖所得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以房抵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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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借款不还抵押房子归谁。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人民法院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至于担保公司的权益如何保障,司法解释规定: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的房屋,以偿还借款本息。就拍卖所得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以房抵债的概念;

借款不还抵押房子归谁?

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人民法院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至于担保公司的权益如何保障,司法解释规定: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的房屋,以偿还借款本息。就拍卖所得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以房抵债的概念

以房抵债,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归属于确定抵债物——房屋的以物抵债行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即代物清偿的一种。关于代物清偿的概念,学者认为,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异种给付代替原债所约定的给付并完成物权的转移,从而使原债消灭。关于本文所要讨论的以房抵债的概念,笔者参照代物清偿的概念来确定,以房抵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变更原债的履行方式,以房屋抵偿原债的合意,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抵偿原先的债务,并根据合意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行为。在实践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合意的表现形式多样,例如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等。

借款到期不还应该怎么办

如果能够协商可尽量协商,无法协商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有对方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请保全。

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但是债务纠纷中一些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那么如何保护债务纠纷中的债权呢?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3、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人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这就可以很好的保护债务纠纷中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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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房子归谁

借款不还抵押房子归谁。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人民法院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至于担保公司的权益如何保障,司法解释规定: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的房屋,以偿还借款本息。就拍卖所得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以房抵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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