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生活必需房屋不可执行,非生活必需房屋可执行。执行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权益人,再抵偿债务。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243条。
法律分析
担保人抵押的房屋是生活必需房屋的不可以执行,但是不是生活必须的可以执行。执行房屋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再抵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拓展延伸
抵押权消灭的条件和效力
抵押权消灭的条件和效力是指在一定情况下,抵押权不再存在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首先,抵押权可以通过债务履行或债务免除而消灭。当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或债务被免除时,抵押权随之消灭。其次,抵押权可以通过抵押物的灭失或毁损而消灭。当抵押物被毁损或灭失,抵押权也随之消失。此外,抵押权可以通过债权人放弃或抵押合同终止而消灭。当债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或抵押合同终止,抵押权也会消失。抵押权消灭后,债务人将不再承担抵押债务,抵押物也将不再受到抵押权的限制。因此,了解抵押权消灭的条件和效力对于相关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担保人抵押的生活必需房屋,不可执行;而对于非生活必需的房屋,可以进行执行。在执行房屋所得价款时,应优先偿还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的债权,然后再进行债务抵偿。同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抵押权的消灭条件和效力包括债务履行或免除、抵押物灭失或毁损、债权人放弃或抵押合同终止等情况。了解抵押权消灭的条件和效力对于相关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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