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主要包括:调查核实。作出征收决定。发出征收公告。拆迁评估。签订协议。实施拆除。
一、非居住房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非居住房主拆迁补偿标准是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拆扦房屋补偿标准
作出征收房屋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应该包括:1、房屋补偿费用,应根据被拆除的结构大小和分类折旧程度,根据平方米单价计算;2、营业额赔偿费,用来被补偿拆除房屋而带来生活不便的居民,被拆迁房屋的居民每月予以补贴;3、激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自愿放弃某些权利。如搬迁到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搬迁房屋。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等于宅基地位置补偿价格乘上宅基地面积加上待拆迁房屋成新价格。
三、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房屋拆迁法律规定: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
3、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由于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补偿费用应全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7、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8、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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