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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类型: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10 08: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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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类型: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买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②进出口可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外汇。④出版物。⑤证券、期货及保险业务。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向的对象。上述分类,虽于法有据,然似嫌零散。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系统阐述。一、扰乱商品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的物,而不仅仅是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限制流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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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买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②进出口可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外汇。④出版物。⑤证券、期货及保险业务。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向的对象。上述分类,虽于法有据,然似嫌零散。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系统阐述。一、扰乱商品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的物,而不仅仅是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限制流通物。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买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②进出口可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③外汇;

④出版物;

⑤证券、期货及保险业务;

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向的对象。

上述分类,虽于法有据,然似嫌零散。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系统阐述。

一、扰乱商品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的物,而不仅仅是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限制流通物

所谓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依法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及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这类物品主要包括烟草专卖品、食盐、外汇、金银及制品、贵重药材等。所谓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这类物主要包括:

①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等;

②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a.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b.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c.黄金及其制品;d.文物;e.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

认为,上述两类物品均不能准确界定非法经营罪的对象范围。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的物才能较好地涵盖非法经营罪对象范围,与限制买卖的物品相比较,其范围要宽;限制买卖的物品与民法意义上限制流通物相比较,限制买卖的物品范围又要广。

二、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我国刑法修正案已明确将“未经有关主管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及保险业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第3项。因此,证券、期货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对象是没有疑问的。然而保险业务是否是此罪的对象,却不无疑问。行为能否成为犯罪对象,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其对象?对于这些问题,理论界虽已有通论,但长期以来也有不少聚讼。有论者认为,行为不能成为犯罪对象,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其对象。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因此,保险业务可以是非法经营罪的对象。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分别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其保护客体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于犯罪构成无实际意义。借鉴这一理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犯罪的行为客体为保险业务,保护客体为金融市场秩序。

三、扰乱外汇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外汇

外汇是国家的主要储备,是用于国际支付的主要手段。《决定》明确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扰乱著作权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出版物

《审理非法出版物的解析》第11条及第15条明确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侵害著作权以外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情节严重的,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扰乱国家经济管理制度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认为,上述两类物品均不能准确界定非法经营罪的对象范围。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的物才能较好地涵盖非法经营罪对象范围,与限制买卖的物品相比较,其范围要宽;限制买卖的物品与民法意义上限制流通物相比较,限制买卖的物品范围又要广。

二、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我国刑法修正案已明确将“未经有关主管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及保险业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第3项。因此,证券、期货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对象是没有疑问的。然而保险业务是否是此罪的对象,却不无疑问。行为能否成为犯罪对象,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其对象?对于这些问题,理论界虽已有通论,但长期以来也有不少聚讼。有论者认为,行为不能成为犯罪对象,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其对象。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因此,保险业务可以是非法经营罪的对象。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分别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其保护客体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于犯罪构成无实际意义。借鉴这一理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犯罪的行为客体为保险业务,保护客体为金融市场秩序。

三、扰乱外汇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外汇

外汇是国家的主要储备,是用于国际支付的主要手段。《决定》明确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扰乱著作权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出版物

《审理非法出版物的解析》第11条及第15条明确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侵害著作权以外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情节严重的,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扰乱国家经济管理制度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体现了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基本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家的经济安全逐步处于十分重要地位,因此,前述证件禁止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经营许可证及批准文件,体现了国家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这类证件主要包括:食盐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

一、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的区别是

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的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五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说明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而赌博罪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说明赌博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赌博罪的行为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非法经营罪和赌博罪都是故意,但是非法经营罪是通过买卖谋取利润为目的,赌博则是为了营利,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人,才能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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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类型: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买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②进出口可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外汇。④出版物。⑤证券、期货及保险业务。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向的对象。上述分类,虽于法有据,然似嫌零散。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系统阐述。一、扰乱商品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的物,而不仅仅是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限制流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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