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盗窃自家或亲属财物,可不按犯罪处理。盗窃未遂或中止,也不算犯罪。如果未超过3次,数额较大但如实供述并退赃,且是聋哑或盲人、被胁迫或其他轻微情节,也不算犯罪。
法律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2、根据该司法解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这3种情形是:系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或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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