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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不合理如何投诉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7 03: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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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不合理如何投诉

一、土地确权不合理如何投诉。村干部不给土地确权,可以向党委、政府办公室(厅)或党委农工办举报。1、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2、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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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土地确权不合理如何投诉。村干部不给土地确权,可以向党委、政府办公室(厅)或党委农工办举报。1、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2、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一、土地确权不合理如何投诉

村干部不给土地确权,可以向党委、政府办公室(厅)或党委农工办举报:

1、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

2、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先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应以何种程序维权?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

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组织进行调解。和解、调节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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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不合理如何投诉

一、土地确权不合理如何投诉。村干部不给土地确权,可以向党委、政府办公室(厅)或党委农工办举报。1、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2、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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