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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7 0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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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法律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原则,双方应根据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都想获得抚养权的情况,有一定的指导原则。对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情况。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考虑一方存在特殊情况或较长抚养时间等因素。此外,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也可作为考虑条件。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其意见。法律分析;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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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法律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原则,双方应根据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都想获得抚养权的情况,有一定的指导原则。对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情况。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考虑一方存在特殊情况或较长抚养时间等因素。此外,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也可作为考虑条件。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其意见。法律分析;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原则,双方应根据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都想获得抚养权的情况,有一定的指导原则。对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情况。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考虑一方存在特殊情况或较长抚养时间等因素。此外,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也可作为考虑条件。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其意见。

法律分析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

(1)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4)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另外,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在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抚养权的情况,一般按以下方式确定:两周岁以下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情况;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优先考虑特殊情形;双方抚养条件相同且子女与祖父母生活多年的情况可予考虑。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其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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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法律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原则,双方应根据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都想获得抚养权的情况,有一定的指导原则。对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情况。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考虑一方存在特殊情况或较长抚养时间等因素。此外,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也可作为考虑条件。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其意见。法律分析;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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