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盗窃罪数额标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高法[2013]26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一、关于诈骗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五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关于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新旧数额标准的过渡衔接
(以下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1日
因此,在福州市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为三个档次,即3000元、60000元以及300000元,分别对应的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盗窃罪——主体要件。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
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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