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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否有规定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7 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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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否有规定

没有最后的期限。但是不应该违反现实的逻辑;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期限。例如:两股东约定出资期限为1000年,而且该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实际上,这个期限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并不违反《公司法》。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有些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呢,其实不然,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是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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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没有最后的期限。但是不应该违反现实的逻辑;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期限。例如:两股东约定出资期限为1000年,而且该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实际上,这个期限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并不违反《公司法》。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有些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呢,其实不然,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是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没有最后的期限。

但是不应该违反现实的逻辑;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期限。

例如:两股东约定出资期限为1000年,而且该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实际上,这个期限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并不违反《公司法》。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有些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呢,其实不然,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是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例如:在章程里设置为2年,那么股东就要按约定时间内把资金到位。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注册资本认缴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实行认缴制也相应配套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公示系统如实公示认缴、实缴额,便于公众查询。假如别人签订大额经济合同前查到公司实缴额较少,那么人家可能会怀疑实际履约能力,也许合同就签不了,生意就黄了。

认缴资金也并非越多越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出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可以在约定出资期限届满前做注销登记。

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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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否有规定

没有最后的期限。但是不应该违反现实的逻辑;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期限。例如:两股东约定出资期限为1000年,而且该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实际上,这个期限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并不违反《公司法》。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有些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呢,其实不然,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是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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