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 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 抚养 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果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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