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时,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6 08:42:35
联合体投标时,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
法律分析。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不得重复投标(于本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构成;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导读法律分析。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不得重复投标(于本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构成;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法律分析: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不得重复投标(于本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构成;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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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时,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
法律分析。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不得重复投标(于本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构成;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