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1、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会有不同的立案标准。
3、对于个人来说,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单位来说,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而集资诈骗的赃款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受害人,可以进行退还,但是由于人民币具有不特定性,因此很难确定某笔赃款的准确归属,除非由确切的证据证明属于你,否则一般会由法院进行判决,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受害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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