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它包括:
1、现役军人,即凡是具有军籍、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的但无军籍的工作人员不是现役军人;
2、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解密之前,不允许同外国人结婚;
3、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4、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5、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是指在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或者尖端科研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一、跨国婚姻能怎么办理结婚证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一、中国公民1.户籍证明2.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所在的县级以上的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的证明。二、国外在华公民1.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们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三、外国侨民1.本人护照;2.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另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状况检查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四条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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