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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债务人是指哪一方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8 1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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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债务人是指哪一方

债务人指的是在合同中对债权人负有特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根据其他的法律规定等。一、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二)债务相互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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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债务人指的是在合同中对债权人负有特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根据其他的法律规定等。一、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二)债务相互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指的是在合同中对债权人负有特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根据其他的法律规定等。

一、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二)债务相互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是指混同,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

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借多少钱才可以起诉

借钱金额没有规定,借钱不还就可以起诉。

如果对方借钱,到期后仍然不归还的,债权人就可以去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当写好起诉状,带上相关证据去人民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如果借款数额不大,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如果借款金额比较大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

债权是得请求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就算自己不存在过错,仍要负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当事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三、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吗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债务转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效力。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等条件。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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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债务人是指哪一方

债务人指的是在合同中对债权人负有特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根据其他的法律规定等。一、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二)债务相互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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