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买卖合同纠纷时选择管辖地的技巧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时,应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而在合同纠纷中,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为约定管辖或者选择管辖。此外,因为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在合同中选择适当的合同履行地,实际上也能够起到选择管辖的效果。
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来管辖案件,其意义显然不仅仅是为节省费用。考虑当前不可避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等一些因素,选择管辖,还可能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及执行都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是涉外案件,选择由国内法院管辖还是由外国的法院管辖,其中区别就更加显而易见。
二、有关买卖合同诉讼管辖中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一下我将会为大家分别列出不同情况下的认定方法
1、有约定履行地的从约定,但如在实际履行中双方一致认可变更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履行地的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以交货地点为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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