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价高于债务的余额归被执行人所有。如果债务人确实是只有唯一的一套房屋的,则可以由法院依照法律通过评估和拍卖的方法,依照法律处分该房子,拍卖后的所得金额在执行限额之内将会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剩下的余款扣除执行的费用和评估、拍卖以及公告等费用后,仍然是归被执行人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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