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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仲裁时效的确定方法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8 05: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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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仲裁时效的确定方法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年休假未休补贴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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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年休假未休补贴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允许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年休假未休补贴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申请劳动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几年

关于申请劳动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几年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申请劳动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几年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劳动者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资,最多可以追索3年。

1、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一般在当年度安排,最多跨一个年度安排,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年休假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3年;

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2年。劳动者主张补休或者经济补偿可以获得法律支持。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条件是什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具有以下条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以上知识就是对“申请劳动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几年”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劳动者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资,最多可以追索3年。

相关内容:劳动仲裁一般会不会进行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材料

一、劳动仲裁一般会不会进行调解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机构在开庭仲裁前,应该先行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

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

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通过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机构是会进行调解的,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

以上这些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管辖地

关于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管辖地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管辖地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地方有两个,一个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一个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其中一个。

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具有优先权,即: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何时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仲裁可以申请保全吗?

为了保障以后能将足额收到所拖欠的工资,以防用人单位转移财产,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用人单位进行财产保全,且不需要担保。

人社部发〔2017〕70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规范裁审程序衔接(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但并不是所有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均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需要注意,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若是不在此范围之内。当事人要想解决纠纷,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比如诉讼。

相关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一、申请人不具有法律资格

劳动争议仲裁的适格主体: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既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与劳动争议仲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1.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

3.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时效

法定仲裁申请时效: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过程中,有许多意见认为《劳动法》中规定的六十日的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现在实践中认定法定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仲裁申请书应当记载如下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规定,劳动仲裁裁决公司不执行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就生效。生效后不执行裁决书的,劳动者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不是免费的,需要缴纳执行费,但一般是由用人单位负担。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如何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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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仲裁时效的确定方法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年休假未休补贴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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