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 社会保险 为由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 ,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支付 经济补偿金 ;工作1年支付1个月 工资 。并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 劳动监察 投诉,要求补缴 社保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 社会保险 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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