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针对知识产权纠纷日益攀升的数量以及纠纷形式的多样化,中国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依赖于诉讼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以及自力救济四种方式,具体表现为诉讼、行政投诉、仲裁、民间调解和自行交涉五种方式。其中,诉讼救济占主导地位,行政救济辅之。而仲裁、民间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使用率较低,并未能充分发挥其诉讼分流的作用。鉴于此,具有程序刚性及处理结果权威性的司法救济方式,仍是解决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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