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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呢?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8 18: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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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呢?

答案是否定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中指出,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服务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文并没有将试用期内的员工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只要服务期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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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答案是否定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中指出,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服务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文并没有将试用期内的员工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只要服务期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答案是否定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中指出,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服务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文并没有将试用期内的员工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只要服务期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提醒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参与用人单位的出资培训,如果确实需要将试用期内的员工外派培训的,应当提前办理转正手续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

一、劳动合同未到期可以辞职吗

劳动合同未到期,如果和用人单位有协议,涉及到专项培训或是保密义务的,一旦辞职就可能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等的方式提出辞职,这样就有个记录,在法律上也是按照书面形式来认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工作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什么

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改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培训的专项费用,对这个员工进行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和这个劳动者签订相关的协议,约定好一个服务期期限。如果这个劳动者违反了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的,应该按照相关的按照约定要求该员工向这个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违约金额。这个员工所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可以超过这个用人单位为这个所提供的培训所用的费用金额。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所赔付的违约金的一个数额不可以超过在服务期限里面还没有进行履行的那一部分双方分摊所需要支付的培训费用的金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约定好的服务期的期限,不可以对于按照原本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相关的服务期期间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造成影响。

相关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在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好,劳动者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相应的知识产权。对于有义务尽到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是相关的保密协议里面与劳动者约定好相关的竞业限制的条款,并约定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是终止了相关的劳动合同以后,在这个竞业限制的时间里面应该按月对这个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如果违反相应的竞业限制约定的,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好的向相关的用人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除了上面这个法律规定了的一些情况以外,用人单位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好说是相应的违约由劳动者来进行承担。在我国的劳动法规里面对于员工违反了相关的约定需要赔偿相关的用人单位的一定金额的培训费这一条款有着严格的规定:

(一)培训费:这里指的是“用人单位拿出资金(这里必须要有相应的支付货币凭证)对于员工进行各种类型的技术培训”的一个费用。关键在于这个公司要可以拿出相应的凭证,并且是对于所管辖员工进行各种类型的技术培训的一个支付凭证。

2、如果用人单位所拿出的这个培训费的支付凭证属实,也必须要按照“依照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员工对于相关的金额平均出资,以员工已经履行了的合同期限来进行递减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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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呢?

答案是否定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中指出,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服务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文并没有将试用期内的员工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只要服务期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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