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有: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之所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下来,在于自愿原则是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的主要前提。市场交易是在不同的经营者之间进行的,经营者为了达到最佳决策,必须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条件与他人进行商品交换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
2、平等原则是指任何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平等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平等原则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相一致。
3、公平原则一般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一般来讲,公平、公正等属于社会道德观念,在实践中人们常用它来对某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而且,对公平的内涵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和充实。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常常联系在一起。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的竞争才有可能谈得上是平等的竞争。
4、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简称为“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既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它确立为基本原则,还在具体的条款中作了规定。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公平和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公认的商业道德”则是以公平和诚实信用等观念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具体商业惯例。立法吸收了一些重要的商业惯例,使之成为法律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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