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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惩罚性赔偿制裁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8 17: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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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惩罚性赔偿制裁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是要制裁经营欺诈行为,对潜在侵权者给予警示和威慑,使消费者免于被误导、被混淆、被欺诈。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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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是要制裁经营欺诈行为,对潜在侵权者给予警示和威慑,使消费者免于被误导、被混淆、被欺诈。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是要制裁经营欺诈行为,对潜在侵权者给予警示和威慑,使消费者免于被误导、被混淆、被欺诈。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有的时候惩罚是很严重的,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商业活动中,如果公司和公司之间侵犯知识产权的,这个惩罚性的赔偿费用可能达到几百万上千万,在发生了侵权行为的时候,一般都会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才会采取法律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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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惩罚性赔偿制裁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是要制裁经营欺诈行为,对潜在侵权者给予警示和威慑,使消费者免于被误导、被混淆、被欺诈。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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