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2)第69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许可,在同一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下情况之一的情况下,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额在3万元以上的情况下
(2)假冒2种以上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额在2万元以上的情况下(10万元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万元以上的情况下(1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的销售额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情况下)。第71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案(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立案追诉:
(1)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志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量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情况下
(2)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志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量在3万元以上的情况下(2万元以上)。根据刑法规定,商标侵权主要表现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知道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还在销售和伪造,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志。这三种商标侵权案件的起草起诉标准各不相同,具体需要根据违法经营收入额进行起草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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