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但符合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1、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2、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且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累犯、主犯、自伤逃避侦查、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但符合第八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法律分析
累犯一般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2、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第八十二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拓展延伸
累犯是否应当纳入取保候审政策范围?
累犯是否应当纳入取保候审政策范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取保候审政策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对于累犯,一方面可以认为他们已经有过犯罪前科,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不应享受取保候审待遇。另一方面,累犯也可能有悔过之心,有可能积极配合司法程序,接受改造和教育,因此应当给予一定的机会。综合考虑,是否纳入取保候审政策范围应该根据具体案件和个人情况来决定,以确保公正和社会安全的平衡。
结语
针对累犯是否应当纳入取保候审政策范围的争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累犯一般不可申请取保候审。然而,对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情况,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可申请取保候审。在实践中,是否纳入取保候审政策范围应综合考虑案件和个人情况,以确保公正和社会安全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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