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洗钱罪构成要件
洗钱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二、两高两部扫黑除恶司法解释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法院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还会被没收财产。如果是积极参加的犯罪嫌疑人,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会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果是其他参加的犯罪嫌疑人,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还会被判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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