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员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员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员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员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员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员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拓展资料: 对怀孕的女员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员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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