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这属于重复参保。重复参保,是指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国家不允许重复参保。根据相关文件政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
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法律依据:《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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