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
(2)利息,即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
(3)违约金,即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即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害而给付的赔偿额;
(5)保管担保财产,即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即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
一、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及其利息;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2、违约金;
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4、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合同履行后能否补签担保合同
合同履行后不能补签担保合同。
首先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就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权利。即担保物权是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其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其次合同履行了即说明合同的债权债务已经终止了,双方的合同关系也随着债权债务的终止而终止。此时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即消灭。
所以合同履行后已经没有签订担保合同的必要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有设立担保物权但当时没有签订担保合同的,可以约定在事后补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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