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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及国内外汇贷款管理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7 21: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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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及国内外汇贷款管理

外债、外债转贷款提款登记管理。提款登记是指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境内机构于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审核原则及要素。(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外债资金确实已存入对应的外债专户。(2)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在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在“中国电子口岸”中核注相应金额后加盖“已办理外债登记,未经核准不得对外付汇”字样的印章。对已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不得作为提款登记凭证。(3)提款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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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债、外债转贷款提款登记管理。提款登记是指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境内机构于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审核原则及要素。(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外债资金确实已存入对应的外债专户。(2)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在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在“中国电子口岸”中核注相应金额后加盖“已办理外债登记,未经核准不得对外付汇”字样的印章。对已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不得作为提款登记凭证。(3)提款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债、外债转贷款提款登记管理。提款登记是指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境内机构于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审核原则及要素:

(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外债资金确实已存入对应的外债专户。

(2)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在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在“中国电子口岸”中核注相应金额后加盖“已办理外债登记,未经核准不得对外付汇”字样的印章。对已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不得作为提款登记凭证。

(3)提款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4)外债转贷款项下直接从境外办理支付的,如用于向境外供货商支付设备价款且设备入境的,应提供相应报关单;设备不入境的,必须说明合理原因并提供相关价格资料。如用于支付境内外软费用,或向国内供货商和承包商支付设备价款和劳务费用,应提供相关合同、付款明细及凭证。审核材料:

(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提供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账凭证。

(2)债务登记凭证。

(3)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持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管理。贷款专用账户是指境内机构借用外汇债务并办理债务登记手续后,申请开立的用于收入该笔资金的外汇专用账户,其支出范围为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是指用于债务人还本付息而开立的外汇专用账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审核原则及要素:

(1)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进入外债专户。

(2)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外债专户。

(3)外债专户的收入为该笔登记外债的资金;支出为贷款合同规定用途,资本项目支出及结汇需经外汇局核准。

(4)开户银行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缴纳回执。审核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开户、变更、销户申请书(变更、销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

(2)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明(原件验后返还)。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4)外债或外债转贷款专户变更、关闭时还需提供专户最近5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5)外债或外债转贷款专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提供结汇申请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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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及国内外汇贷款管理

外债、外债转贷款提款登记管理。提款登记是指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境内机构于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审核原则及要素。(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外债资金确实已存入对应的外债专户。(2)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在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在“中国电子口岸”中核注相应金额后加盖“已办理外债登记,未经核准不得对外付汇”字样的印章。对已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不得作为提款登记凭证。(3)提款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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