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中,是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以及损害赔偿之债的。
一、民法典规定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保证责任是保证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的责任,保证人要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范围等问题进行约定,具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这几项。
二、抵押和质押两者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两者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3、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保证人责任为多少
保证人承担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履行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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