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报复单位盗毁人事档案,行为人不构成盗窃罪,构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犯罪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盗窃对象必须是财物,盗毁人事档案的行为不属于盗窃性质。盗毁档案的行为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不是财产所有权,故应定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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