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结算的主旨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索赔和现场签证事项、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以及其他依据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并按时拨付工程款项。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主要如下: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拓展延伸
建筑工程结算原则:主要依据及其应用范围
建筑工程结算原则主要依据于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了工程结算的程序和规范。合同约定涵盖了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变更等方面的约定,作为结算的依据。行业标准如《建筑工程计量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提供了具体的计量和计价方法。这些依据在建筑工程结算中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应用范围广泛,包括房屋建筑、桥梁工程、道路工程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合理应用这些原则和依据,可以确保建筑工程结算的公正、合理和准确性,维护各方的权益。
结语
建筑工程结算依据多方面,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了结算程序和规范。合理应用这些原则和依据,确保结算公正、合理、准确,维护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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