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7 16:10:43
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瑕疵出资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还应当区别设立时的出资瑕疵以及增资时的出资瑕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导读律师分析。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瑕疵出资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还应当区别设立时的出资瑕疵以及增资时的出资瑕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律师分析: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瑕疵出资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还应当区别设立时的出资瑕疵以及增资时的出资瑕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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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瑕疵出资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还应当区别设立时的出资瑕疵以及增资时的出资瑕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