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孕妇周六日加班是违法行为。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哺乳期妇女可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吗
哺乳期妇女可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单位要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孕妇工资报酬,具体如下: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女职工产假待遇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孕期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孕妇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三、产假必须从生开始算吗
产假是从产前休假开始计算,不一定是从生开始算。产前可以休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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