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责任期限内, 债务人 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后没有履行义务, 担保人 需要承担责任。 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 证人 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 债权转让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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