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办理
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上路行驶。
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推行产品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销售者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可以当场为购买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购买人不需另行办理。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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