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会导致缺席判决,但被告必须到庭是调解和公正审理的前提。如果被告故意回避庭审,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如果被告下落不明,调解程序可取消,直接进行裁判。如果一方下落不明两年,对方起诉离婚且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可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首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
其次,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从而极易导致错案。
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法律规定为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拘传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庭审,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结语
离婚案件审理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通常会以缺席判决结案。然而,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被告不到庭将导致调解无法进行。此外,审判人员只听到原告一方的陈述,无法客观考察夫妻感情实际状况,可能导致判决偏颇。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拒不到庭的被告可采取拘传措施。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被告故意回避庭审,应强制其参加诉讼,以确保依法、公正地审理此类案件。若被告确实下落不明,可取消调解程序,直接进行裁判,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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