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介绍卖淫罪犯罪构成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6 20:30:35
文档

介绍卖淫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1)、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推荐度:
导读(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1)、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1)、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

(3)、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介绍卖淫罪是违法行为,犯罪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通常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在庭审阶段有权利聘请律师进行合法的辩护,律师的费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通常在几千元左右,具体的费用需要跟律师协商而定。

一、组织介绍卖婬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组织介绍卖婬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犯此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管制,还要处罚金,如果是犯罪情节严重的话,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处罚金。

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是指通过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便利,或者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问牵线搭桥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逼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组织介绍卖婬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卖淫者原本在此地卖淫,行为人引诱其在彼地卖淫的,不应认定为引诱他人卖淫。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支配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提供场所让特定嫖客与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卖淫人员从事性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

文档

介绍卖淫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1)、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