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时,刑事侦查机关应负责调查取证,根据侦查结果依法处理。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即使没有口供,仍应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可作出有罪、无罪或证据不足的判决。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不承认的,应该由刑事侦查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是不构成犯罪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侦查结果依法处理:
1、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如果侦查证据不足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拓展延伸
嫌疑人辩护策略:拒绝承认犯罪事实的有效方法
在面对指控时,嫌疑人可能选择拒绝承认犯罪事实,以保护自身利益。这种辩护策略可以采用多种有效方法。首先,嫌疑人可以坚持无罪立场,并要求检察官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指控的真实性。其次,嫌疑人可以寻找目击证人或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无辜之辩。此外,嫌疑人可以依靠法律程序上的漏洞或技术性问题来质疑指控的合法性。同时,嫌疑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制定辩护策略并提供法律意见。总之,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事实的有效方法包括坚持无罪立场、提供证据支持、质疑指控合法性以及寻求律师的协助。这些策略有助于维护嫌疑人的权益,并在法律程序中争取公正的审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不承认罪行时,刑事侦查机关应负责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侦查结果依法处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即使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如果侦查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嫌疑人在面对指控时可以采取拒绝承认犯罪事实的有效方法,如坚持无罪立场、提供证据支持、质疑指控合法性以及寻求律师协助,以维护自身权益并争取公正的审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七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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