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可以用补休来代替,法律只规定在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或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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