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认缴制度之下公司欠债股东承担责任标准有以下几点:
1、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负责;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购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别的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9、公司可以向别的发起人请求其承担出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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