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假冒伪劣商品的特点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假冒专利的,盗版自制的。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不符合执行标准的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1.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
3.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4.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5.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6.应当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的主要成分和含量而未标明的;
7.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8.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9.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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