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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权激励数量的方法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9 20: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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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权激励数量的方法

股权激励方案的主旨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股权激励份额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激励,并需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或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收购股份的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异议、可转债转换、维护公司价值等。上市公司收购股份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不能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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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权激励方案的主旨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股权激励份额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激励,并需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或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收购股份的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异议、可转债转换、维护公司价值等。上市公司收购股份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不能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法律分析;

股权激励方案的主旨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股权激励份额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激励,并需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或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收购股份的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异议、可转债转换、维护公司价值等。上市公司收购股份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不能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法律分析

股权激励的数量确定方式: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股权激励份额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股权激励计划需要载明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数量和价格,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结语

股权激励的数量确定方式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需符合特定情形。公司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根据情形进行注销或转让,并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同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以上是股权激励数量确定方式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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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权激励数量的方法

股权激励方案的主旨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股权激励份额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激励,并需在一定期限内转让或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收购股份的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异议、可转债转换、维护公司价值等。上市公司收购股份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不能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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