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抚养费的强制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是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于抚养的判决、裁定,一方应当及时履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采取强制措施 。
《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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