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转农”户口迁移条件:
1.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2.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3.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4.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5.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如户口和人员都还在农村生活居住的;
6.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7.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4、5项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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