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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国家法律学校给予什么处分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9 06: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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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国家法律学校给予什么处分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二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者,延长察看期半年;在察看期内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察看期内表现优秀且受到表彰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学生处审核同意,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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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二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者,延长察看期半年;在察看期内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察看期内表现优秀且受到表彰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学生处审核同意,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二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者,延长察看期半年;在察看期内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察看期内表现优秀且受到表彰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学生处审核同意,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多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者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六)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第五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依法赔偿他人医疗等费用外,给予如下处理:
(一)挑拨、教唆他人,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打架未造成他人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致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殴打致他人身心伤害程度较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凡打架动用器械伤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策划、纠集他人打架或协同他人打架者,从重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九条对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盗窃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含共同作案)500元以下(含5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警告处分,否则加重处理;盗窃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否则给予留校察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多次盗窃或诈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诈骗情况处理;
(五)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拒不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条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如下处理: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100元及以下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100元以上损失,或者致使学院教学、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对实施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等不法行为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观看、贩卖和传播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以其他方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加重处分。第十二条对参与赌博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有赌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赌博的组织者或者多次参与赌博者,从重处理;
(三)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者,与参与赌博者同等处理。第十三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反社会公德(如淫秽制品、恶意诽谤攻击他人等)或者欺诈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者有价值数据者,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者他人计算机、电话或者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和毁损公私财物处理;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者,视其情节和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违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规定》者,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第十四条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者的处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未离校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5学时计算,公益劳动擅自离校,实训、实习擅自离队以每天旷课6学时计,节假日除外;迟到、早退两次计旷课一学时;缺操三次计旷课一学时。)按下列标准处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五条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的处理:
(一)凡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取消学期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威胁、侮辱、诽谤、殴打等手段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一)私自在外租房和无故夜不归宿者;
(二)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者;
(三)向室外抛洒酒瓶、杂物、生活用品等物品者;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理;
(四)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打闹喧哗,从事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而又不听劝阻者;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六)提供伪证,伪造或者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
(八)在校期间,私自到河、塘、水库等地游泳者;
(九)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团体开展活动者;
(十)未经批准的跨校学生集会的组织者。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八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擅自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反规定使用电热、电器设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九条侵犯集体和他人正当权益或者参与非法经营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擅自以学院名义举办募捐、收取活动经费或将协会会费占为己有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未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对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个人悔改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院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对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部)同意,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三)毕业班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第二十二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一)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的系(部)代表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部)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行文;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作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行文;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跨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处理;
(五)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第二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三)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达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在场的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院内或在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满7日,即视为送达。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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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国家法律学校给予什么处分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二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者,延长察看期半年;在察看期内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察看期内表现优秀且受到表彰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学生处审核同意,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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