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
(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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